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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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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刺 上传于:2024-06-04
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6 月 10 日 出租方(甲方): 车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鉴于: 1. 乙方意图从张家港汇诚车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供应商”)处获取附件1中所详述 的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以用于其经营,并已经对该等设备做出了独立的调查。 2. 乙方希望就该等设备的购买获取融资服务,而甲方愿意为满足乙方的该等要求就该等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为明确各方之权利义务关系,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保证金 1.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从供应商处购买附件1中所列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乙方确认,甲方受托与供应商所签署的设备购销合同是乙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若乙方违约,保证金转做对甲方的违约金。 3.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八条第一款第1至10项的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上款所约定的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4. 乙方应于租赁设备上牌前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讫合同公证费、购置附加费、上牌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等费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使用区域等。 1. 租赁期间从供应商交付租赁设备至乙方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交付时间延迟,则租赁期间的终止日相应顺延),租赁期间共   个月。租赁设备的交付日由乙方和供应商协商确定,该租赁设备交付日即本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的起租日,经乙方与供应商协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交付日暂定为 年 月 日。乙方在供应商交付租赁设备时,需签订交货验收单(“交货验收单”随附于甲方与供应商的“设备购销合同”,是“设备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租赁设备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交货验收单上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实际各方共同认定的租赁设备交付日。 2. 各方共同确认:(1)、租赁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分 期支付租金;乙方支付首期租金的还租月份为租赁设备交付日对应之月份数向后顺延 个自然月,后续租金的还租月份为前一还租月份数向后顺延 个自然月;(2)各还租月份内,乙方支付当期应还租金的还租截止日(该还租截止日指当期乙方应还租金全额到达甲方指定帐户的日期)按下述原则确定:如租赁设备在某月1日到10日间(含1日和10日)交付的,则各还租月份的第10日为乙方支付当期租金的还租截止日;如租赁设备在某月11日到20日间(含11日及20日)交付的,则各还租月份的第20日为乙方支付当期租金的还租截止日;如租赁设备在某月21日到当月底间(含21日及当月底)交付的,则各还租月份的第30日为乙方支付当期租金的还租截止日(但如某还租月份实际天数不足30天的,则该还租月份之最后一日为还租截止日);(3)超过某还租月份的还租截止日但乙方当期应付租金仍未足额到达本合同要求之甲方帐户的,认定乙方还租逾期,甲方有权按还租截止日时应到帐而未到帐部分的租金额确认逾期租金,并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超时天数(包括节假日)每日向乙方计收0.1%的违约金,直到所有逾期租金得到支付为止。 3. 各方共同确认:(1)、租赁期间内,乙方共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2)、乙方每期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3)、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租金,则保证金可冲抵第 期租金。 4. 本合同租金为浮动租金,按照年金法计算。年租赁费率以及租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变化而浮动,基准利率上/下浮1个基点(即0.01%),本合同年租赁费率相应上/下浮1个基点(即0.01%),即保持年租赁费率与基准利率的差额不变。年租赁费率的变更生效日期按以下规则: 合同签订之后、正式起租之前,基准利率发生变动的,依据起租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年租赁费率,于起租日调整租金。 合同起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发生变动,则本项融资租赁业务的年租金费率及月租金额随之相应调整,承租方应当自央行利率变动的次月开始按照调整后的月租金额承付租金。 5. 租赁设备交付乙方后,甲方向乙方以传真形式出具还租计划书,提醒乙方按合同履行还租义务。还租计划书如有误差,无论甲方声明与否,乙方仍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执行,乙方不得以此对抗其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 6. 在乙方接收租赁设备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租赁设备的任何状况、供货商的任何服务、设备部分或完全损毁)拒绝或中止支付,亦不得对任何应付款项做出任何扣减。 7. 各方确认:甲、乙双方按如下账户进行租金往来款结算(如双方账户发生变化,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引起的纠纷及损失责任由违约方负责) 乙方支付租金的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接受租金的账户如下: 户名: 车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蛇口支行 账号:811284097610001 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支付租金时须于转账结算单据上注明“还租”字样;如乙方不按期还租,甲方可凭其开户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须甲方开户行加盖银行章)向公证部门申请开具强制执行证书,乙方对此无异议。 8. 乙方向甲方承租租赁设备用于运输。乙方仅可以将租赁设备用于以下运输线路: ___全国___,如果乙方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租赁设备,需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第三条 租赁设备的选择和购买 1. 乙方确认,甲方系根据乙方的选择向乙方指定的供应商购买指定的租赁设备。乙方 对租赁设备的任何情况有充分了解。甲方对租赁设备的情况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担保,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确保其所选择的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依法办妥设备的注册登记手续(如车辆的入户手续),如因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成的损失,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并不退还保证金,同时保留向乙方追究损失责任的权利。 3. 如果租赁设备的状况发生任何问题,乙方应当自担费用直接向供应商要求履行其对租赁设备所承担的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保证责任。乙方不得以租赁设备的状况或索赔情况为理由拒绝支付或中止支付其根据本合同对甲方应付的任何部分租金或其他款项。 第四条 租赁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1. 乙方同意按照供应商的通常要求和设备说明手册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租赁设备并使租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况,日常损耗和磨损除外。 2. 乙方应承担与租赁设备占有、使用、维护或修理有关的所有费用。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需对租赁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应与供应商当地售后服务部门或甲方指定的维修服务机构联系处理。 4. 乙方不得随意改装,拆除租赁设备装置、零件或附件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甲方可以不定期安排人员抽查租赁设备,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需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不作处理,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 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拆除的租赁设备装置、零件、附件或其他组成部分属于甲方财产;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添加在租赁设备上的任何装置、零件、附件或其他物件若在租赁设备归还时未被拆除,则该等添加属于甲方财产。 6. 乙方在对租赁设备如有质量疑问,应联系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现场鉴定确认。该等质量问题的处理不影响乙方支付处理期间租金费用的义务。 第五条 租赁设备保险 1. 租赁设备应在整个租赁期间购买车辆(设备)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乘员险、不计免赔险、自燃险, 其中车辆(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甲方设备的购买价(或甲方同意的其他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所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除外)均应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租赁设备的保险由甲方安排,全部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保险费用后,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支付单据。 2. 租赁设备应在交付乙方之前办理完毕保险手续,保险单以及保费支付凭证等保险文件应有甲方持有。 3. 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向甲方提供与受领保险金有关的全部文件,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4. 设备发生事故后,乙方仍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租金,由保险公司向甲方支付保险金用于设备的维修或者抵付剩余的租金,但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第六条 租赁设备的毁损及灭失 1. 在租赁设备交付给乙方后,租赁设备毁损及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发生租赁设备毁损及灭失时,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 租赁设备毁损而且无法修复的,乙方应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应付(不管是否已经到期)而未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同时将租赁设备(以其当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方的其他义务 1. 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在使用租赁设备时造成的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做出全额补偿。 2.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设备进行销售、转让、抵押、典当,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3.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设备的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或添加任何装置、零件、附件于租赁设备之上。 4. 乙方应承担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所有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养路费、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维修费用及其他费用。 5. 乙方应承担租赁设备购置、租赁以及处理中所产生的所有税收及行政费用(但甲方就租赁业务整体收入而需交纳的税收除外)。 6.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设备。 第八条 违约 (一)、若乙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将视做乙方违约: 1. 乙方拒绝或者拖延接收或租赁设备; 2. 乙方未能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款项; 3.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4. 乙方自行提出或被提出破产申请或进入破产程序; 5. 乙方非法使用租赁设备; 6.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后未按时提供任何与租赁设备或乙方业务或财务状况有关其他资料; 7.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前合理通知后,不允许甲方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在日常营业时间检查租赁设备。 8. 乙方不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是甲方; 9. 乙方关闭、停业、停产、重组、合并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或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 10.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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