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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 上传于:2024-04-20
关闭煤矿的要求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 “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特别规定》对需要 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 法煤矿的 4 种情形: 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人)在3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人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 明确, 《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们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只要是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都有权向所在地方 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 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 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1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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