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煤矿的要求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
“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特别规定》对需要
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
法煤矿的 4 种情形:
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人)在3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人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
明确, 《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们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只要是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都有权向所在地方
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 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
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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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