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煤矿的要求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
“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特别规定》对需要
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
法煤矿的 4 种情形:
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人)在3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人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
明确, 《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们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只要是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都有权向所在地方
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 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
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1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7 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 并由其主
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
实施。
3. 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 5 项要求,
他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简,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遗散从业人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
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对
于这类煤矿的关闭,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作出了规定。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由于煤炭赋存条件先天存在着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
水害威胁等自然灾害威胁,对于某些安全生产隐患是不可预见、不可
抗拒不可改变的。存在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矿安全无保障的,
应予关闭。
,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上述煤矿的自然灾害威胁必须是现有科学技术没有认识或者没有
有效防治方法或者措施的。对目前科技未知的灾害威胁虽不能克服,
但可以通过关闭煤矿而避免事故发生。因此, 对于上述防治可能或者
不能整改或者不能预防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采取关闭措施才是科学
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