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仓山分局对湖派出所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章)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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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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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2010年7月10 日晚上 12 点 30 分,受害人李兰报案称在福州江滨公园被一男青年抢动,
并身受刀伤, 旦包包被抢包内有多样贵重物品。嫌疑人为一名青年男子,大约 20 岁左
右,有四川口音
领导批示: 初查。
处理结果: 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局领导批准,立为 刑事”案侦查。
福州市公安局 | | 福州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 立案决定书
(存根) 人 公经立字[200 ] 号
公经立字[ 036 ] 号 经
案件名称” 7。*11抢动案 立
迷作的号_CRa_oPoalscC | 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ji呈。和和。 | 起 |法》 第_八十六 条之规定, 决定对7。11
住址 四川乐山市江县王 | 堆
本 壹 | 江滨公园抢动案“安立安俩查。
单位及职业- 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