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北警官学院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的回复意见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贵庭于2008年11月25日向我院转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通过我院认真的核对、分析和研究,认为《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仍然存在如下计价方面的问题,多计工程造价3847284.37元,请仲裁庭核实后予以纠正。
1、警体馆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多计造价1469020.26元
eq \o\ac(○,1)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第41、42项证据,2004年10月9日现场签证单(P147页)分析,底板防水增加基层处理及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各一层,是在地下室承台、基础梁原图纸设计模板施工改为砖模施工,在砖模上增加的防水卷材,在原设计的干铺油毡上铺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是不能施工的,因此,按现场签证增加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必须扣减原设计的干铺油毡一层,应扣减定额直接费25980.33元;
eq \o\ac(○,2)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第41项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将原定额号A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