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 租赁房屋座落在福州市 其中场所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赁用途: 。
租金(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整。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现金支付,每月 日前交租。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费用,每月1日前支付。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其他物品。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允许转租租赁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个月以上;
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000元以上;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10天内返还房屋。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