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及期限
1、按本合同项下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 ,面积约 平方米,做为 乙方 经营场所。该租赁场地装修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书面报予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负责承担该租赁场地装修设计、施工的相关费用。租赁场地装修验收合格后,如乙方须对租赁场地再次进行修改、装潢或任何改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装修改造施工期间及后续的相关责任、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租赁场地的调整
如涉及市政城市规划拆迁,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拆迁赔偿
归属公司搬迁赔偿费及装修费归乙方,建筑及地赔偿归甲方。
4、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计算从双方共同确认交付使用日算起,其中三个月为装修免租期。租赁期结束,双方租赁关系和本合同即终止。合同终止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条 经营项目
1、乙方所经营的项目须经甲方许可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如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照的,乙方应申请获得后,方可经营。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乙方未遵守本条规定出现违法行为,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租金
1、租金标准: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第三年递增 %,而后每年递增 %,至第六年起递增 %直至第 年。
2、租金不受影响:租金缴交不受合同双方或其与他方争议或其他原因影响,在法院判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之前,乙方仍应如期全额向甲方缴交租金,否则,视为逾期缴交租金,按违约处理。
第四条 综合管理费
1、综合管理费
是指因甲方提供并维护了公共设施及保洁等基本服务,而应由乙方支付的一项基本费用。
2、综合管理费的标准
(1)每月综合管理费按 元的标准收取。(根据乙方的卫生及产生的垃圾量来收取)
(2)提前终止租赁时该月应交综合管理费等于该月平均日综合管理费乘以该月实际租赁天数。
第五条 水电费
1、水电表安装:
(1)甲方提供三相电源,用电线路由乙方自行布线。若有特殊情况(如电业局限电等)需根据供电部门给予甲方用电额定电流来进一步降低乙方用电额定电流量。
(2)甲方在乙方开始装修前为其安装电表和水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水电表的读数。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需更换的,水、电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表购置及安装费用由乙方在安装完5天内付清,整改费用不包含在水电费中。
2、水电费标准:
(1)甲方按乙方实际用电量,根据所在当地供电局用电收费标准加公摊计收,水费按租赁地行情标准计收,由甲方按月代收代缴。
(2)提前终止租赁时水电费按水、电表显示按实计缴。
第六条 结算
1、乙方从租赁期开始之日承担交缴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义务。
2、租金结算:(采取押三付一,即租赁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标准,另租金按月缴交)
(1)租金按月缴交:乙方应于每月到期前五日一次性全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未能如期交缴的,按本款第3项处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应支付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2)租金和水电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3)乙方未能在每月到期前五日一次性全额缴清租金的,为逾期交缴租金。逾期交缴的,除应交缴未付租金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支付未缴租金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水电费及综合管理费的结算
(1)乙方应于收到水电单5日内将当月水电费及综合管理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公休、节假日,则支付时间顺延,水电费均以银行转账或人民币支付。
(2)终止租赁后,乙方并不能停止交缴水电费,在乙方清理货品、设施设备期间,乙方仍应按水电表显示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交缴水电费。
(3)乙方未能在每月规定时间前缴清当月水电费及综合管理费的,为逾期交缴水电及综合管理费。逾期交缴的,除应交缴未付水电及综合管理费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支付未支付水电及综合管理费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提供人民币 元租赁保证金,用以作为租户违约保证金,乙方未能如期全额交清租赁保证金,不得进行营业。
2、终止租赁后,乙方结清所有应付而未付金额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返还乙方,期间不计利息。
第八条 广告
1、乙方无权在租赁场地内从事任何超范围或与甲方有冲突的广告、促销活动或进行类似的宣传活动。
2、乙方如需在甲方租赁场地内发布与其经营有关的广告,应当取得甲方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3、乙方广告或促销活动如使用甲方的有关名称、标志,应先经得甲方的许可,并根据广告或促销活动的具体设计、数量、用途、传播范围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承租方的承诺
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如下:
1、经营
(1)乙方应自行办理并在所承租场地营业前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方可开业。营业时,上述相关证照应悬挂在规定之处。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贷款。并应自行缴纳税务、工商部门的各项税款、费用,其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当遵守政府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消防、服务和卫生、价格、质量符合政府标准,并接受政府、甲方有关部门的检查。
(4)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落实;有销售食品的商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霉变过期食品。
(5)乙方负责租赁场地日常卫生清洁工作,保持整洁美观的经营形象,符合厦门的整体形象要求。
(6)乙方应承担因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连带责任。
(7)如乙方货品质量、卫生、价格等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8)保管好货品、现金、有价证券,如发生丢失、销毁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9)乙方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租赁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如需转租,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且转租后的经营项目必须是甲方同意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