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合同书
甲方(出名营业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乙方(隐名合伙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为隐名合伙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 商行专营 事业,共计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元整外,其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元整后,即为 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被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 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充作其出资的增加额。
第七条 关于 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如发生亏损,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 %,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九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第十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应于年底提出,但须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