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书
甲方: 共同出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县 水产养殖场,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经济政策,现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合作经营的有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合伙企业名称
甲、乙双方出于共同发展经济的目的,共同投资合作经营 村三期、五期等。(包括 所签定的租地合同均为合作经营项目)。乙方必须保证将来所有合作项目用水,均从 养殖场一期河道供应,若乙方违反制止供水育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完全负责。 县 河水产殖场培育出来的花蛤幼苗,价格随行就市,优先供应甲乙双方合作企业使用。若乙方违反供苗条约,造成甲乙双方合作企业的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外购幼苗,盈亏共同承担。
第二条 出资方式
1、甲方预定出资资金伍仟万元人民币,财务由甲方负责管理。超过甲方出资部分,乙方承担9.6%的年利息,甲方停止垫资时,按当时出资的总额,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总出资50%的投资借条,借款担保由 县 水产养殖场进行资产抵押担保。
2、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由甲方在一年内无利息出资。如果年终结算时,公司发生亏损,乙方亏损总额以现金方式还给甲方。
3、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无偿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条 缴付出资的期限及股权分配
甲方随时垫付出资款项,甲、乙分别享有的合伙份额比例50%:50%。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期限为 年,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期间,实行日清月结方式进行核算,每壹个月核算一次,进行盈余分配,亏损承担。
(一)盈余分配:甲方垫资资金优先从盈利中扣回,剩余部分按50%:50%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50%:50%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在合伙期内,不允许任何人入伙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人退伙后,其它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核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决定,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由乙方无偿承担(提供)合伙的养殖技术,并无偿负责养殖场的养殖日常管理。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共同决策,若发生意见不一致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由李桂平决定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