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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终成 上传于:2024-06-27
民事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 XX市XX县XX镇XX行政村XX村294号,身份证号: 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刘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县XX镇XX行政村XX村294号,身份证号: 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请判令被告付所欠原告款项X万元及利息;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被告给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未书写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于20XX年XX月XX 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后于 20XX年XX月XX日偿还原告现金X万元,至今尚有X万元未还。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诉法第119条之规定具状起 诉,请予立案、审理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签字按手印)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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