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性别女,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x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xx市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xxx区xx街道x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122号201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性别女,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122号201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某女、王xx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虚假诉讼,是刘xx为王xx设置莫虚有的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王xx婚内财产的目的。
(一)本案中的《借条》系刘某女和xx恶意串通,为诉讼而编造的虚假证据。该《借条》系倒签,上诉人申请对《借条》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事项经一审法院随机指定鉴定机构后,被指定的鉴定机构向该院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该鉴定事项不予受理。且刘某女在起诉状中与庭审中对《借条》的形成过程,陈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可见其作出了虚假陈述。
(二)《借条》约定了年利率为18%,月利息为6845.19元。刘xx称自己每月只有2000元的收入,称王xx没工作,可见《借条》的约定并无归还的意思。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借条》中约定“待有钱时还本付息”。故《借条》是附条件履行的协议。现该条件未成就,刘某女不能要求还款。
(二)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刘某女从来没有告知过王xx该笔借款,两人之间也从未就本案借款达成合意。王xx对本案借款不知情。
(三)王xx不可能向刘某女借款。本案借款目的是购买豪车,明显超出王xx的消费能力,与常理不符。在20xx年时王xx、刘xx根本就没有还款能力,不可能借巨款买奥迪车。王xx、刘xx的收入水平无法支付一辆奥迪车的正常保险、保养等养车费用。刘xx支付的购车款4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