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防范
私人信息的收集同社会本身一样古老。它可能不是最古老的职业,但却是最古老的习惯之一。上至行政机关,下至社会团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交换从来没有停止过。然而,在个人信息被收集和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遭到恶意侵权、扰乱个人生活的隐患也逐渐显现。
1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很高,立法机关也很重视,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我国个人信息权利立法保护比较零散,并没形成体系,保护范围也很狭窄,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与机构。现有的保护模式通常都是通过适用部门法中关于个人隐私权的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宪法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2部门法保护《民法通则》虽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但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另外,《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