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退休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7 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7) 6 号)
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 2017 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
人员 (含按国发 (1978) 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
员及按新政办发 (2017) 98 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
事部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
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
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
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
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养老金
水平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参保
缴费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17 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在 2017 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 40 元。
(二) 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
月增发 5 元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发 75 元。缴费年限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缴
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
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
(三) 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退休人员 2017 年
12 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1%增发(四售五入到元) 。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 20 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办理退
休手续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
体,从 2017 年 1 月1 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
老金。
(一)对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
调整水平。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退休人员年满 70 周
岁至 79 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 5 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
的,每人每月增发60 元。对 2017 年1 月 1 日以后年满 70
周岁的,从年满 70 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25 元的标准
发放,不再执行 175 元的标准;对 2017 年 1 月1 日以后年满
80 周岁的,从年满 80 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 28 0 元的
标准发放,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