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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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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奴 上传于:2024-06-04
编号: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人 :               (以下简称“出租人”) 注册地址:  电  话:  传  真:  公司负责人:  承租人 :               (以下简称“承租人”) 注册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留购为目的,按本合同条款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与附件二《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相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 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 个月。 租赁成本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 租金 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与基于租赁成本、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租赁利息”)之和。承租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每 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 期支付。每期租金的支付(包括租金金额、币种、支付日期及付款方式),均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所述办理。实际支付时,《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 年 月 日为起租日,以《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估算的相关费用为租赁成本计算的;租赁物交付后,将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及实际产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除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和第 条约定的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外,承租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止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下,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将租金以电汇方式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承租人应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支付事宜。 租赁利率 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租赁利率: ①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即 %/年; ②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 %,即 %/年; ③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即 %/年; ④ 协商确定的 %/年。 租金的变更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下列第  种: 固定租金,即在租赁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浮动租金,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上浮/下浮),出租人有权自主(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因租赁利率发生调整而使得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确定的租金金额发生变化,出租人在变更租金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之内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租金变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租金变更通知书》(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租赁保证金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小写:¥ 元)(即融资本金的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保证金收据。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补足租赁保证金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 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须向承租人返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如出租人延迟返还租赁保证金,应按延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亦可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如冲抵后尚有余额,则出租人应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出租人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租赁手续费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小写: 元)(即租赁成本的 %),作为本租赁项目手续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手续费发票。 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租赁物的购买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定租赁物的出卖人和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技术性能和售后服务、交货时间等全部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及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定与要求与出卖人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即本合同的附件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就是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和许可证明、单据和凭证等。 因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发生的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支付,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承担前述费用的除外。 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与设置场所 租赁物由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代理人交付。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 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提交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承租人公章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如租赁物接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单》送交给出租人的,则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 如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赁物的设置场所为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的设置场所。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等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出租人一律不负责任,由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协商解决。 出租人在合同生效后即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索赔、诉讼、仲裁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即使出现本条1、2 款的情况,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出租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前,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 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 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 出租人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查询、检查租赁物的状态。 承租人负责修理、维护租赁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并不得转租给其他任何人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包括如下各项: 承租人有权在本合同第 条所述的设置场所,正确地安装和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可与租赁物的出卖人或原制造厂家(或其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采取定期维修和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或习惯,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承租人需要更换租赁物的零部件时,应尽量使用原制造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零部件。若采用代用件,承租人应使用符合租赁物技术条件及性能的代用件,且应保证代用件的使用不会对租赁物的价值造成减损,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除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设置场所。 承租人不得损坏租赁物,须保持租赁物原有用途和性能。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添加或卸载租赁物的任何部分以改变租赁物的技术条件和性能。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承担处理以上各种事项所需的一切费用。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租赁物: 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租赁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 (小写:¥ 元)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并出具名义价款发票和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函(本合同附件五); 续租: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 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于本合同到期后 日内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并保证租赁物完好无损(正常磨损的情况除外)。 租赁物的毁损及灭失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毁损及灭失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如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通知承租人采取下列处理方式,并由承租人负担所需一切费用: 如租赁物可以修复,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如租赁物已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剩余租金、租赁物名义价款(如选择适用第十二条第 项)及其他各项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保险 自起租日起,承租人应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内陆运输险、工程安装险、财产险等),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由于承租人不办理保险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租金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应当由 保管: ① 出租人; ② 承租人。 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24 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并由双方指派人员共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的处置方式为 : ① 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剩余款项(如有)归承租人所有; ② 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剩余款项(如有)归出租人所有; ③ 归出租人所有; ④ 抵扣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金。 如果发生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外的损害,导致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赔付出租人。 担保 承租人委托  为本合同承租人的担保人,担保人向出租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承诺函,见本合同附件四。承租人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提前履行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 提前支付的金额、方式及租赁物的处理由双方另行协商。 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出租人已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亦不免除提前履行前已经发生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陈述与保证 承租人认识到如下陈述及其真实、准确、完整是本合同赖以成立和存续的基础,任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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