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约
出租方【以下简称合约甲方) :
承租方 【以下简称合约乙方) :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约。
第一条 合约说明
合约甲方根据合约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合约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
晶质、规格、数量和人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什物件出租给合约乙方,并
由合约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人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 ,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 . 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 合约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
签收善章或签字或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合约甲方。
3 . 如果在 天内合约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合约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 视为租赁
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人台约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合约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
验收收据交付给合约甲方。
4和, 如果合约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
或甫疣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合约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或科室取得
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