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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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承租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
遵 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 出租给
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
详见本合同附表第 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 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 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
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
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 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 项
所列名义货价将租 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
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 件的所有权随
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 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
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 价款、国内和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
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
额、费用的 合计额。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 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内价格变动 因素必须变更租金
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
方承 认这种变更。
2. 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
物件全部交货后,用 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
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 承认这种变
更。
3.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
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 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 租赁物件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
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 甲
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 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30 天内
检查租赁物件,同时 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
交给甲方。
3.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
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 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
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
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症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
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90 天内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 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
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