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租赁合同 & 码头设备租赁合同
1.引言
本合同由甲方 (出租方) 与乙方(承租方) 共同签订,约定码头
租赁和码头设备租赁事宜。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码头及码头设备,
出租给乙方使用,并在本合同中明确使有条件、出租期限、租金等方
面的约定。
2. 码头租赁
2.1 码头描述
甲方所拥有的码头位于 XX 市 XX 区,开放式码头,一个泊位,长
20 米,宽 10 米,配有两个锚泊位,堤坝高度 2 米,码头周围水深2
米,可满足乙方日常业务需求。
2.2 使用范围
甲方同意将码头出租给乙方,供乙方全权使用,并承诺在租赁期
内不会干预乙方的使用权。但是需要注意,乙方在规定时限内使用码
头,应当遵循国家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现
象,保证码头使用安全稳定无危险。
2.3 租金及租赁期限
在本合同中,租金与租赁期限是不可分割的。乙方在甲方的许可
下,租用该码头的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租金总额为 XXXX 元整,在甲方收到乙方签署的本
合同时一次性支付。若乙方逾期不缴纳租金,则视为自动放弃码头使
用权。
2.4 租赁条款变更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如需变更续租条款,应自变更前 7 天书面告
知对方。如甲乙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执行新的租赁合同。若甲方
需收回码头,应提前 3 个月告知乙方,并退还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如
乙方提出续租申请被甲方拒绝,乙方应在租赁期内及时腾空码头,甲
方有权依法追回码头的使用权。
3. 码头设备租赁
3.1 设备描述
甲方向乙方提供设备如下: (车设备较多,可列出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1 牵引器 2
2 停般器 2
3 码头灯光 10
3.2 使用范围
甲方同意将上述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对设备进行规范
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乙方应保管设备完好无损,如设备发生故障、
遗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有义务保证设备使用与维
护的安全,不得私自改动设备,如需改动应取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工
作人员操作。
3.3 租金及租赁期限
租赁设备的租金在合同中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租金总额为
XXXXX 元整,在甲方收到乙方签署的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赁期限
与码头使用期限一致。
3.4 设备条款变更
如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需要变更设备条款,应自变更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