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煤炭堆放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承租甲方 区场地面积 亩,用于 。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三十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四、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十五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五、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乙方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七、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税费。
八、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九、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十、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十一、乙方不得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
十二、乙方不得逾期 十五 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
十三、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 除协议的,应提前 二十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 十四、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