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宣传资料
一、参保登记、变更、注销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1、参保登记
新参保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开户银行及其帐户;④法人代表身份证;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地税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同时填写《桐乡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申请表》。
2、变更
缴费单位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至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3、注销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至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二、申报缴费
1、申报程序
单位部分申报:参保单位应按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险种比例自行计算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在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员变动申报:用人单位如有人员变动的,应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及时进行人员变动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及时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自申报之下月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名册,核定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从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台帐; 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
2、缴费规定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五费(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合征。
单位缴费基数按上月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如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
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省政府公布,用人单位应每年与社保事业局衔接申报缴费工资事宜(企业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社保事业局启用新的缴费工资基数,因基数调整而应补收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于调整基数之月一并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不得虚报瞒报。(上述时间以实际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7%,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基本医疗住院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4%,职工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5%,城镇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实行浮动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参保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其他事项
1、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后,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并办理医保一次性移交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可以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得改变;参加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单位可在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后,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延长缴费相关政策(我省户籍人员)
(一)、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