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一、 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手续
(一)新单位参保
1、到单位所在地地税主管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填写《嘉
善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单》。
2、到县社保中心办理企业参保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增加表》。
(二)参保企业人员发生变化
企业当月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可通过嘉善县劳动保障信息网上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操作,或到县社保中心大厅填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增(减)表》。
二、 所需资料
(一)企业参保
嘉善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单(社保联)、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参保
在本县统筹区内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二寸彩色证件照各一张,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册。
续保人员则仍使用原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历本(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15年的,本人须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不办理延期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只能一次性退保)。办理延期手续应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另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延期申请书需本人签字,并留电话号码,经劳保局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及业务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政办发[200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和善政办发[2006]124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在所属地税分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40%。工伤保险实施全覆盖(善政办发[2008]139号文件),即单位所有劳动年龄段内的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过其他任何社会保险的职工允许其单险参加工伤保险。
(二)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及我县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社会保险的征管现状,单位社会保险实行五险合征,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
(三)企业职工首次参保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首次参保年龄不满16周岁及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可以参保;原参保的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申请办理延期退休。在办理延缴手续后,可继续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失业和生育这二项险种不用参保,在每月业务结算时社保系统会自动中断失业和生育保险。
(四)职工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能从申报当月开始参保,不允许向前补缴。原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途中断缴费的人员,其中断的年限可以以自谋职业身份补缴。
(五)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工作期间。
(六)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统一在每年1月份由单位进行申报。参保单位经办人员于每年1月20日前自行网上或到县社保中心征缴大厅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本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如本单位所有职工历年来一直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即省岗均工资60%)的不需前来申报,社保系统会自动按新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即省岗均工资60%)调整。
四、社会保险征缴费率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