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及适用范围
1.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区域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人身、企业财产和员工私有财产的安全,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行政人事处监管,各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实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3.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技术处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消防设施配置、火灾预防及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及消防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考核或处罚,必要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5.公司各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6.本规定适用于xx水泥有限公司。
(二)消防安全责任
1.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生产技术处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各二级部门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为本部门消防管理员,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2.3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4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2.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和消防知识、技能培训,组织防灭火预案演练;
2.6督促加强易燃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和监控,协同做好易燃易爆生产动火现场确认和监护;
2.7协助工程建设、技改项目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2.8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9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2.10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1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消防安全管理
1.下列部位是公司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1易燃易爆类:炸药库、油库、危险品库、供应仓库;
1.2供电系统:总降、生产线配套电力室;
1.3设备类:煤磨、中控操作室、食堂操作间;
1.4人员聚集场所:宾馆、单身、办公楼、职工食堂及倒班宿舍。
2.防安全重点部位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3.各部门所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该部位消防安全负责;因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所属部门需向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4.生产所需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领用由供应处负责,但必须建立和完善申购使用管理台帐,实行严格管理。
5.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器材维护与保养要求认真做好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设置消防灭火器材2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确保处于有效使用状态。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转借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6.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因检修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或人员应当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经生产技术处和办公室现场确认,在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共同会签准予动火作业,生产技术处安全员和行政人事处保卫做好现场监护。
(四)防火检查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由该部位值班人员负责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巡查内容包括:
1.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1.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1.3消防设施附近有无堆放杂物;
1.4油类物品有无泄漏、地面有无油渍;
1.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报告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3.生产技术处牵头,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每月对公司消防安全不少于一次检查,并拟发检查通报,对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进行严厉考核。各部门每月自查不少于三次。检查内容包括:
3.1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2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管理和有效情况;
3.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4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3.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3.6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3.7防火巡查情况;
3.8消防通道畅通情况;
3.9消防水源供压情况;
3.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11消防安全检查人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参检和受检单位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4、生产技术处对全厂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日常管理人等有关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各二级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防患于未然。
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相关人员当场纠正:
2.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3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2.4将消防安全通道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5违章改变消防设施使用功能,切断消防水源的;
2.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脱岗的;
2.7其他应当当场纠正的行为;
2.8行政人事处对违反上述规定及整改情况要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3.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行政人事处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建议,确定整改期限,由隐患存在的部门负责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复函行政人事处备案。
4.任何部门、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向行政人事处报警,并先行赶到现场组织扑救,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5.行政人事处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扑救,并视火情和火灾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向消防部门报警。
5.1下列情况必须向消防部门报警:
5.1.1火势较大,自身力量无法扑灭的;
5.1.2造成人身伤亡的;
5.1.3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停产的;
5.1.4其他易导致大面积火灾事故后果的。
6.行政人事处在实施火灾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