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问题研究
摘 要
在全球金融业务综合化背景下,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金融控股公司大行其道。我国在政策法规层面虽然没有明确涉及金融控股公司,但这类金融机构在事实上早已存在。但在美国次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下,混业经营体制下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对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敲响了警钟。本文从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演变历程及全球金融危机对混业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入手,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状况与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危机;金融控股公司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 mixed operation question research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ABSTRACT
Mixed operation has become the main trend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s popular in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 financial service integration. Our policy and regulations while not explicitly relates to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but this kind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fact already exists. But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mixed operation system problem has sounded the alarm bell on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 mixed ope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sub prime triggered by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thesis starting from here that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nd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on the impact of mixed operation, analyses the status of the mixed operation of financial industry in China then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n the mixed operation of financial industry in China.
Keywords:Mixed operation; Financial crisis;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目 录
一、引言 5
(一)国际金融业分业混业经营的演变情况 5
(二)我国金融业分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与选择 6
三、金融危机引发的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反思 6
(一)金融危机对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带来的冲击 6
(二)金融危机引发的对混业经营的深层思考 6
1.混业经营未发挥预期的分散风险作用 6
2.混业经营需要与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6
3、混业经营应当量力而行地推进 7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7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现状的简介 7
(二)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践形式 7
(三)概述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7
五、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对策建议 8
(二)应严格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稳步发展,不能一哄而上 8
1.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和退出条件 8
2.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 8
3.严格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管理 8
4.设置“防火墙”制度 9
(三)必须深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切实加强管理 9
参考文献 10
一、引言
金融业是21世纪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其中金融业混业经营以其强大的综合竞争力、规模效益、风险互补等优势,获得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青睐。特别是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金融控股公司逐渐成为美、日、英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开展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流组织模式。而我国也在金融业的不断摸索发展中逐步实现混业经营, 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形式和金融形式发展的需要,也是迎接我国金融业开放挑战的必然结果。基于各方面客观情况各方认为我国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而就在这种情况下,全球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我国对于推行混业经营的举措在原有的考虑上变得更加慎重。 如何吸取金融危机给各发达国家在金融混业经营方面带来的经验教训,进而从中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混业经营道路,,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金融业经营制度的演变趋势与我国的选择
(一)国际金融业分业混业经营的演变情况
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29 年之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末,以 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主流;1999 年 11 月 4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法案》,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序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形势下,出于竞争和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英、德、日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放松了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从制度上结 束了分业经营的历史,混业经营成为主流发展趋势。主要发达国家(地区)金融业在08年金融危机以前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演变情况参见下表。
表1 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分业混业经营情况
国家(地区)
过去的经营模式
现在的经营模式
美国
分业
混业(以1999 年11 月4 日,美国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
英国
分业
混业(自1986 年)
日本
分业
混业(自1996年11月)
德国
分业
混业
瑞士
混业
混业(但与保险业分开)
荷兰
混业
混业
卢森堡
混业
混业
比利时
分业
混业
加拿大
分业
混业(自1987年)
法国
分业
分业(规定可持有非银行公司股份,但不得超过30%)
韩国
分业
分业(但业务范围在不断放开)
香港
混业
混业
(二)我国金融业分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与选择
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际上一度实行了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当时,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有专业银行纷纷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工地、信托投资公司而参与了证券、保险、房地产投资等非银行业务。但是,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了中国金融秩序的混乱和潜在的巨大金融风险,于是,在1993年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提出要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1995年颁布并于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等的分业经营制度。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的最终确立。
三、 金融危机引发的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对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带来的冲击
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于 2007 年 8 月席卷美国,并愈演愈烈,逐渐演变成从美国蔓延至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 从金融体系蔓延至整个实体经济领域的危机。在由次贷危机进而演变成为金融危机的情况之下,金融业的经营遭受了巨大的冲击;先是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和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投资公司先后申请破产保护,继而是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宣布旗下两支基金倒闭、法国第一大银行巴黎银行宣布冻结旗下三支基金;而全美最大的储蓄及贷款银行华盛顿互惠公司的倒闭更使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的境况雪上加霜。在雷曼兄弟破产、美林证券被收购、美国政府向美国国际集团AIG 提供 850 亿美元流动资金贷款、 欧美和亚洲地区股市暴跌、各国的大型银行相继亏损并被政府接管的情况下,这场由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动荡引起的金融危机凸显了混业经营体制下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并引发了对混业经营的深层思考。
(二)金融危机引发的对混业经营的深层思考
1.混业经营未发挥预期的分散风险作用
美国金融业巨头花旗集团在金融危机中亏损的例子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1998 年,花旗集团与保险企业旅行者集团声势浩荡的高调合并,成为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催化剂和标志性事件,加快了美国1999年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标志,推进了美国混业经营的步伐并成功的成为为美国第一家完全混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并在其后的很多年一直引领着混业经营的模式,花旗集团一直延续着打造金融帝国的愿望,致力于推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合并经营的“金融超市”理念。然而在次贷危机的冲击下,花旗集团高额的损失以及股票价格的严重缩水似乎说明多管齐下的经营方式并没有减少系统风险, 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风险传染性。由于在投行业务上的过度扩张和对高风险金融工具的大量介入,使花旗面临了严峻的危机,这是过度追求混业经营而导致的“过犹不及” 的教训。 据有关数据明确显示,由于次贷危机的因素,花旗集团在 2007 年第四季度亏损 98.3 亿美元,每股净亏损1.99 美元,成为花旗集团有史以来最大的季度亏损。
2.混业经营需要与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后便出现了诸多针对危机动因和引发根源的思考分析,而在这些看法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却有一个基本共识:金融监管体系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发展是此次危机产生和蔓延的关键性因素。而鉴于监管体系的滞后所带来的巨大损失,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在积极救助金融市场和问题机构、促进经济复苏的同时,也纷纷提出了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2010年4月8日,英国议会批准了《2010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0);而2010年7月21日,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也最终签署实施。
3、混业经营应当量力而行地推进
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经验总的来看,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尽管如此,并不等于说是每个金融机构都能够享受混业模式所带来利润的增长,也并不等于说是每个金融机构都必须进行混业经营,完全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借助推行混业经营来大幅提高金融业效率是不现实的。 从国际金融业经营体制演变历程和最新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形势来看,特别是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 我们更应当明白混业经营并不是在任何时间适用于所有银行,认真而理智的思考混业经营的适合形式和有利时机显得更为重要,量力而行、结合自身情况适时适当推进混业经营的发展才是大势所趋。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现状的简介
自从中国从法律上确定分业经营制度以来,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处于金融业务交叉和工具复合推动向产权融合的过渡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的业务处在混业经营的边缘,实施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步伐越来越快。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试点改革。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之后,工信瑞银等多家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相继成立,银行控股的子公司开始向证券业渗透
(二)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践形式
从国内实践看,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尝试的主要途经可以归为以下几种;第一,浅层次的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共同开发综合性产品并代理销售。第二,企业集团组建纯粹型控股公司。集团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由其控股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子公司分别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第三,合资成立跨业经营的机构。如建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第四,通过并购外资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如工商银行通过控股工银亚洲(香港),并通过工银亚洲控股太平保险,渗入证券业和保险业。最后,设立基金公司,开展混业经营。
从开展混业经营的主体来看,上述开展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尝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金融控股公司形式进行: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平安集团和光大集团等。二是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者合资成立的金融机构形成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三是由企业集团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宝钢、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等。
(三)概述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但与英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同,我国金融业发展历史较短,银行、保险、证券市场本身尚处于发展之中,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资本短缺,没有形成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公司治理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发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组织形式的混业经营的过程中,中国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而综合考虑。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市场的环境日趋复杂,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的迅速发展对中国分业经营模式提出了重大的挑战。如何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实践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