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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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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可爱七分软萌 上传于:2024-08-11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第五章监理员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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