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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休 上传于:2024-06-23
卫生类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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