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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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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笔复低叹 上传于:2024-06-26
饭店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伙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本次合伙由合伙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伙,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占总股份的____%;乙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占总股份的____%;丙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占总股份的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___________________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________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伙人签单事项合伙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伙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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