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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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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用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用方休息日:         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    (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供电电源: 常用电源 ①供方以    千伏    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    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    伏安/台,    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    千瓦/台,    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    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常用/备用电源 ①供方以    千伏    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    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    伏安/台,    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    千瓦/台,    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    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备用/保安电源 ①供方以    千伏    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    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    伏安/台,    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    千瓦/台,    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 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    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        (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常用电源与        (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        (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        ,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电计量 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电源名称 供电电压/量电电压(KV) 计量设备 规格 精度(级) 计算倍率 常用电源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CT PT 常见/备用 电源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CT PT 备用/保安 电源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CT PT 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计价依据及方式: 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计价方式: a.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0.9/0.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电费结算方式 供方应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        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 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调度通讯 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 用方        设备由供方调度。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         用方电话(         ):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约定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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