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用方):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用方休息日:
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电压的电源。
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 (用电容量/最大需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 千瓦。其与常用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 台,总装机容量 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电计量
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常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 安培,无功电度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
备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 安培,无功电度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
供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采用 (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 计算,并随用万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方愿意配合。
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
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计价依据及方式:
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
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0.9/0.85)。
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方可按生产情况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个5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电费结算万式
(1)供方应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
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除另有约定外,本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供方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用万应及时通知供方。
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约定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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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供方违约责任:
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