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菊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预缴
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二者在政策和操作上存在较多差异.
预售时的差异
首先是预缴〈征) 计税依据的差异。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规定,房地产开
发纳税人采取预收均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丈>〈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x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 (1+适用
税率或征收率) -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70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
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
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 〔1+5%) x3%=预收款= 〔1+5%) x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