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士地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差异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要预缴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二者在政策和操作
上存在较多差异。
预售时的差异
首先是预缴〈征) 计税依据的差异。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
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丈时按照 3%
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歼二(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X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羡〈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70 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
取预收均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 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
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
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羡(1+5%)
义3%=预收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