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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是征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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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要安静戴着耳机听 上传于:2024-04-21
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是征税依据 题记: 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和不同的朋友们讨论 一个同样的问题一一个案批复是不是执法依据? 而讨论这 个问题时总是绕不过国税函 (2000) 687 号、国税函 (2016) 387 号、国税函 (2016) 415 号这几个“红头文件"。一直在写 一篇长文,其中一段探讨实质课税原则时正好也涉及到这个 问题。长文太长,不知何时能写完,就先把这一小段发出来 供大家参考吧。 Ps.节选很短.…… pps.随便取了个名字.…… 相关政策一一 国税发[2016]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 批复工作规程》的通知 税总函[2016]2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清理规范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的通知 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是征税依据 薛娟 比较典型的如税务稽查局对所谓“以转让股权的形式 转让房地产"士地增值税的检查.税务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被 投资企业的主要资产是房地产而其股东转让其全部或绝大 部分股权的,大多数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个案批复国 税函 (2000) 687 号、国税函 (2016] 387 号、国税函 (2016) 415 号[4],否定其股权转让的形式,认定股东实质上转让的 是房地产并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税收个案 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 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第 四条规定,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 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前述规定, 2016年3月 1 日之后作出的个案批复不得被 普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平台 2016 年 04 月 21 日 答复明确: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 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 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 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 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 力。 根据前述答复,2016年3月 1 日之前作出的个案批复没 有被抄送的单位不得普遍适用。前述三个个案批复均由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3 月 1 日之前作出,都没有抄送主送单 位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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