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是征税依据
题记: 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和不同的朋友们讨论
一个同样的问题一一个案批复是不是执法依据? 而讨论这
个问题时总是绕不过国税函 (2000) 687 号、国税函 (2016)
387 号、国税函 (2016) 415 号这几个“红头文件"。一直在写
一篇长文,其中一段探讨实质课税原则时正好也涉及到这个
问题。长文太长,不知何时能写完,就先把这一小段发出来
供大家参考吧。
Ps.节选很短.……
pps.随便取了个名字.……
相关政策一一
国税发[2016]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
批复工作规程》的通知
税总函[2016]2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清理规范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的通知
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是征税依据
薛娟
比较典型的如税务稽查局对所谓“以转让股权的形式
转让房地产"士地增值税的检查.税务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被
投资企业的主要资产是房地产而其股东转让其全部或绝大
部分股权的,大多数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个案批复国
税函 (2000) 687 号、国税函 (2016] 387 号、国税函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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