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仓库)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 租赁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认可租赁物面积确定约为 亩,每年租金为 万元整。
1.2 乙方租赁厂房用于加工、生产卷帘门、仓储等经营生产使用。
1.3本租赁采取包租的方式,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电费,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2 租赁期满时如乙方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2.3乙方如将该租赁物全部转租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部分转租的,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的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甲方应提前 日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甲方保证租赁物及设施与双方签订合同时相一致。
第四条 租金
4.1租金
租金每 支付一次,支付日按照起租日确定。
4.2 租金每 年增加 %,即租赁期第一年至第三年按每年租金
计算,第 年至第 年增加5%,第 年至第 年再增加 %,以此类推。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第一次 的租金,以后按该起租日每 一次向甲方支付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
甲方开户行:
甲方开户名称:
帐 号:
第六条 水电管理
6.1电费按 元/度计算,如遇供电局调整价格则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6.2供电增容费
甲方保证提供的厂房供电量为 千瓦时,如乙方需要增加该供电量时,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
6.3 甲方提供租赁物院内的水井,该水井由乙方使用,相关费用包含在租金内。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8.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的安全状态。如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第九条 防火安全
9.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工业区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
9.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或厂房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9.3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承租范围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改建条款
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改建, 须事先向甲方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如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