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县主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第四条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九条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