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一)营业所人员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请住宿;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三)不得携眷住宿。
(四)需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退休、资遣等)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
第四条 舍统由所长(或职位最高者。职位相当以年资长者)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如下:
(一)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煤气,门户。
(二)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夜晚及台风)。
(三)备置员工资料(如血型、紧急联络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及管理部门: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留宿亲友者;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4.员工身体不适应负责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主管并送医院。
第五条 工对所居住宿舍,应尽管理人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第六条 工不得将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经发觉,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七条 业所所长或总公司得经常视察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第八条 关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电视、煤气炉、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第九条 宿员工(含出差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服从舍监管理、派遣与监督;
(二)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三)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四)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五)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及其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
(六)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柜内;
(七)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八)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九)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十)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
(十一)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舍监报备;
(十二)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十三)不得于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十四)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