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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y 上传于:2024-06-21
分析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方法 高某是上海某企业高管,2007年1月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该企业对高某进行了六个月的专项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为4年,即2012年7月到期。2010年1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010年7月由于该企业想另聘他人代替高某职位,遂放弃之后两年的服务期要求。高某不服,认为其应当继续任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产生争议。 在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中的服务期协议纠纷,己成为颇为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主题。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即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从表面上,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沪高法(2009) 73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对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进行了阐述: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己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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