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委托人(甲方):
经纪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行纪销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委托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所有权 □处置权 的二手车。
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 。厂牌型号: 。
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 。
初次登记日期: 。车架号: 。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 。
车况: 。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具体瑕疵描述:
底盘: 。
车身外观: 。
发动机: 。
电器设备: 。
其他: 。
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甲方允许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销售委托车辆:
约定固定佣金数额的委托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 元。
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