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资 人 协 议 书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
第二条 协议各方
出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张 杰
白建军
白建军
宋晓鹏
王亚茹
申小龙
乔 瑞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3.1公司名称: ;
3.2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3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4.1公司的宗旨:
4.2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万元;
5.2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出资人名称(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比例(%)
张 杰
24
白建军
22
宋晓鹏
22
王亚茹
22
申小龙
5
乔 瑞
5
第六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6.1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6.2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1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7.2对公司筹备事项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检查权;取得与其认购出资额相应的股东权利,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7.3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股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7.4出资人的义务:A遵守公司章程;B按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缴纳出资的义务,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C按出资比例对公司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风险承担责任的义务;出资人应自觉尊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的义务;保证向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D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7.5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出资人的责任
8.1公司不能成立时,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8.2 公司不能成立时,出资人已缴纳的出资额(扣除应分担的设立费用)予以返还。
第九条 股权的转让
9.1本协议的出资方(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9.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9.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公司组织结构
10.1 股东会
A、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B、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首次会议以后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C、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