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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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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鱼的猫 上传于:2024-06-17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20XX版)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2.装饰施工地址          区(县)                路      弄(村)      号      楼      室。   3.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7.总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材料费           元,人工费                    元,            拆除费           元,清洁、搬运、运输费        元,            其他费用         元,管理费                    元,            税金(3.41%)               元。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税金除外)的       %。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8.工期:   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2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本工程由    乙  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2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十条的内容协商约定为    2  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的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条中约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保证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30  % 元   施工过程中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35  % 元   工期过半 油漆工进场前   30  % 元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当天  5   %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100  % 元   (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5)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6)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3)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4)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 (5)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应及时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     30    元。   3.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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