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xxx 律 师 事 务 所
2019湘言律函字[ ]号
律 师 函
先生/女士:
湖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长沙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您拖欠xx公司商铺租金及其他费用等相关事宜向您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律师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您于20xx年x月x日与xx公司签订了租赁xx广场内四层x号展厅和内四层x号展厅的《租赁及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2款及第3款的约定:其中x铺位的场地租金每月为人民币xxx元;经营管理服务费每月为人民币xx元;物业服务费每月为人民币xx元。其中x号展厅的场地租金每月为人民币xx元;经营管理服务费每月为人民币xx元;物业服务费每月为人民币xx元。
xx公司经办人已多次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函件等方式通知您前来公司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等事宜,但您至今未来办理。
本律师认为,您与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