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在系(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所在系(院)负责管理,工作上接受学校学工处(部)指导。
第四条 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工作由学校统筹组织,学工处(部)会同系(院)对辅导员进行考察、培养,辅导员的任免应当听取学工处(部)意见。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