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在系(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所在系(院)负责管理,工作上接受学校学工处(部)指导。
第四条 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工作由学校统筹组织,学工处(部)会同系(院)对辅导员进行考察、培养,辅导员的任免应当听取学工处(部)意见。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能适应学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既要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具有比较广博的现代科学知识、良好的文化素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健康状况良好。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实际工作能力。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规律和方法,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文体特长。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政治面貌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聘
辅导员可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从校内外有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
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小组”,选聘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组织部、学工处(部)、团委、人事处、监察室负责人和所在系(院)学工组长组成。
辅导员的选聘程序:
1、用人单位向学校人事处申报用人计划;
2、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3、学工处(部)、人事处依据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选聘小组对候选人员进行考核;
5、校领导会议决定聘用人员名单;
6、人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新聘用辅导员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辅导员的聘用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聘的办法。
辅导员的临时调整和兼职辅导员的聘用由学工处(部)和所在系(院)学工组考察,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
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培养、教育、发展和考核工作,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社会实践。
深入了解、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学习表现、生活现状等实际问题,加强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教育,检查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校园和社会的稳定。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认真做好所在系(院)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和支持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建设学生骨干队伍。
围绕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专业思想和学习方法等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引导和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学风建设。
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违纪处理、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基础文明养成教育、文明寝室创建、深入学生公寓等工作,指导所在系(院)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日常工作。
及时传递学生中的重要信息,主动、及时处理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突发事件。
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其它课外活动,努力营造“既有时代特征,又有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生推荐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制定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认真完成学校和系(院)党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
第八条 辅导员的培养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养和干部培养规划和计划。辅导员的培养按照日常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凡新任辅导员,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新教工培训。
学校为辅导员业务进修、学习考察、学术交流创造条件,并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开展社会考察、社会实践和工作研究等活动。
学校鼓励辅导员业务进修,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配套细则另定)。
第六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九条 辅导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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