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亲属编三题
[摘 要]在名称上,以亲属法替代婚姻法的称谓更为严谨科学,在性质上,亲属法作为市民社会的亲属身份组织法,与民法有着深厚的同源性。但又在主体资格、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代理诸方面有特质。
[关键词]亲属法 民法 特质
亲属法,又称婚姻家庭法,婚姻法。亲属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目前作为身份法的亲属法与财产法汇入民法典之中,成为民法典之独立一编,表明在立法体例上承认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内部组成部分,解决了18世纪以降部门法运动以来困扰世界法学家的难题。但理论上对两法关系的分析探讨仍有必要,身份法与财产法乃至整个私法体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一个不断变动与扩展的领域,具有无穷的理论潜力,许多现存的理论尚需精耕与挖掘。本文试图对亲属法的名称、特质、与民法的关系等若干基本理论进行透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关于亲属法的名称
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的名称,在制定我国民法典,完善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时,是称为“婚姻家庭法”还是“亲属法”,学者的认识不同。有观点认为,此部分在未来民法典中既可以称“婚姻家庭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