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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担保合同特征及合同范本
特征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
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 为之而
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 “担保
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懂行, 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
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 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
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 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
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 为其所设定的
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 担
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
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
第 14条和第 59 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 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
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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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
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 或使债权
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懂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
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 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
腹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
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
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 即担
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
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
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
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
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
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枝件和消灭
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
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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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
主债合同的实现, 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
因此, 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
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
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子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
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 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
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