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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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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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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1.抵押财产
抵押人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2.财产保管
2.1 抵押财产中的 待双方清点后,由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2.2 抵押财产中的 由抵押人交抵押权人保管。并由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3.财产保险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还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4.权利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抵押人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优先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抵押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7.抵押权撤销
抵押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抵押人。
8.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