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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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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经济合同含合作、建设工程、购销、仓储保管、货物运输、营销策划、贸易、借款、维修、财产保险合同及其它用水、电、汽、通讯、电信服务等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均须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应由我方人员严格按照相关专业的合同模板及要式条款进行,合同内容如涉及多个单位的,须事先沟通协调。如需修改要式条款,需报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及法律顾问审核,经总裁批准后方可修改。如有行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第二章 合同审批与签署
第四条 合同审批前的审核、会签工作。
一、在洽谈经济合同时,合同签订单位第一负责人为合同主负责人,负责审核对方单位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照等资料的复印件存档,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利、有效。对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合同主负责人对合同的全面性负主责。包括:审查对方资质;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审查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可能承担的损失或风险;审查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对须报请集团总部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处理好;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三、分管领导对合同的专业技术性、经济性、合同签订对集团发展的影响及可能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予以审查。
四、本单位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包括:双方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条例的规定;合同条款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公证机关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总裁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单位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对要式条款进行了修改的合同;新草拟的合同模板。
五、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对合同文本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合同文本是否按集团标准格式草拟,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有否修改要式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六、集团财务中心对合同单价及总价款的正确性、付款方式、对我方经济效益的影响及可能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七、风险防控中心对合同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核。包括: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参与合同会签的相关负责人在对合同认真评审后须在合同会签单上写明具体意见,并签名以示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审阅过合同后应出具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盖章。
合同会签原则上应在2天内完成。如遇紧急待签的合同应加快进度。
第五条 合同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年度授权明细表》上列明的审批权限落实执行。
二、各单位与外部单位签订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等,或对集团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由各单位第一负责人报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集团财务中心、风险防控中心进行联合评审,确定方案后交集团总裁办公会审定。集团总部的对外项目,由相关负责人组织集团各职能部门确定方案后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审定。严禁各单位与外部单位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
三、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按会签流程进行会签。需报集团总部审批的,应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合同会签单随同合同初稿、修改稿及询比价等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集团总裁办,由总裁办做好会签或会审的组织工作。
四、对送审的合同,集团总部应按《年度授权明细表》规定的审批权限,凡需集团总裁签批的合同,均应由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律顾问、集团财务中心、风险防控中心会签,对外合作、联营等对集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存在风险或损失的合同,应由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报总裁办公会组织相关人员会审。
五、参与会签或会审的负责人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不批准,应注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意见;如通知送审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补报材料清单或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合同的签署。
一、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提高集团经济效益为宗旨。
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范围及有效时间,超出委托权限及有效时间的,委托书即行失效。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规越权或消极推诿。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如工作调动或离职,应交回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即行终止。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对所签署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妥善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防止遗失。不得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
对方单位合同签署人如不是法定代表人,也应提交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无权签约。
三、合同签署人应在对方单位资质审核及会签流程完成后方可正式签署。印章保管人不得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上用印。
四、如遇重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时需采取招投标形式,其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七条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一、部首部分,要写明双方的全称。
二、正文部分,须具体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合同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付款方式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一)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品牌、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格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金额应大、小写规范;付款方式中我方预付款一般不超过30%,合同总价款中应预留不低于5%作为质保金。
(二)违约责任中如国家相关法规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三)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结尾部分,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须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它印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每页附件上均应有合同主负责人的签名。
第三章 履行和跟踪管理
第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保守合同秘密,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全面履行。
第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一般以物货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条 合同主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一、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二、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应严格按照《年度授权明细表》上规定的权限执行。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总金额超出权限范围的,也应报集团审批。严禁合同分拆签订。
(一)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二)经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四、变更、解除合同前仍应严格履行原合同。
五、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权益受损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几个单位的,应由签约单位为主牵头负责处理。合同主负责人及合同签署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由合同签约单位申请法律顾问的援助。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签约单位负责人报集团总裁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及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十六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签约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图表等。
二、交货、提货、托运、验收的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及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