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一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X.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X.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XXX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XX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X.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XXX万元的;
投资XXX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X.标的超过公司资产X/X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X.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X.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