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一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X.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X.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XXX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XX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X.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XXX万元的;
投资XXX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X.标的超过公司资产X/X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X.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X.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X.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X.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