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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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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绊少女 上传于:2024-07-30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反映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课程管理评价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成就认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和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籍管理和组织实施考试等有关工作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组织编制并印发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发放成绩合格证协调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发放成绩通知单等省教研室负责考试结果的评析工作根据学业水平考试评析结果指导高中教学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本区域内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奖惩制度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章考籍第六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人员均应取得考籍考籍有效期为年第七条具有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经省教育厅确认并缴纳相关费用后获得考籍考籍号与学籍号相同除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外其他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其他考生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可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籍管理机构单独申请注册考籍考籍号参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编排方法编排第八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集考生考籍信息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考生考籍信息并报省教育厅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考生考籍信息进行审核形成考籍数据库第九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需重新建立考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转往外省退学或死亡经转出原就读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原注册考籍不计算考籍有效期复学后继续计算考籍有效期可随复学年级报名考试休学前已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考籍有效期内有效第十条考生考籍一经变更原考籍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每次考试报名开始后在本次考试成绩下发前停止办理考生考籍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未进行过考籍注册或者不符合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要求的学生不能办理考籍变更第三章考试第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共科每科分值为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阅卷第十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必修必考选修选考考试内容涵盖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必修内容模块和部分选修内容模块选修内容模块的考试范围由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我省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实施情况确定并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考试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次分别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进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高中毕业前参加完所有科目的考试并获得相应成绩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个考试科目可以参加次考试离校两年内可以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三科考试的时间不应早于高二第一学期末参加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七科考试不应早于高二第二学期末经省教育厅同意进行课程调整的学校可以根据全省考试安排调整本校学生的考试时间第十五条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课程标准和我省教学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并印发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明确命题原则考试内容与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组织命题第十七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题库和试题审评制度第十八条学业水平考试命题报名考试监考阅卷违纪处理等考务管理工作细则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行制定第四章成绩第十九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按等第公布原则上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达到至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至记录等第达到至记录等第及其以下记录等第为不合格等第内地民族班及内地民族散插班学生特教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外国留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要求可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审核公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或个人通报考试成绩经审核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发放考试成绩通知单第二十一条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非文化类科目考核结果纳入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用于为学生出具转学出国留学成绩证明进行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向有关单位提供信息资料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等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省教育厅颁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其他考生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统考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可认定为具备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由省教育厅颁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考生在考籍有效期内参加重考的可换发学业成绩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各级教研部门应建立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评估分析制度发挥学业水平考试对教育教学的导向作用第五章经费第二十四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需缴纳考试费用缴费标准和方式以及经费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参加重考应承担相应考试费用第二十五条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提高也不准搭车收费所收款项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级普通高中学生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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