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反映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课程管理评价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成就认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和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籍管理和组织实施考试等有关工作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组织编制并印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