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重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16-08-07 浏览:分享人: 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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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 日起 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执行
新规定。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
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缴费年限认定、医保待遇如何享受等
问题给出了最新解释。
对于流动人员跨重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
限的认定, 如果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种情况,
可以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得重复计算:
1. 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年12 月31 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4. 军人服现役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25 年,
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 10 年及以上,并
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
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实际
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
限。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市内居民
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如果是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
的,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
保视同缴费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
无论是参加的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从其他省市转入
重庆,需从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3 个月内在
重庆接续医保关系。这对本人享受医保待遇密切相关。
无论是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还是原参加职工医
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只要
是在 3 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可从完清费
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 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如果超过 3 个月接续,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能享受报销。
如果原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
我市职工医保的,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 12 个月,
从第 13 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如果是我市参保人员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