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重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16-08-07 浏览:分享人: 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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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 日起 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执行
新规定。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
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缴费年限认定、医保待遇如何享受等
问题给出了最新解释。
对于流动人员跨重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
限的认定, 如果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种情况,
可以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得重复计算:
1. 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年12 月31 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4. 军人服现役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25 年,
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 10 年及以上,并
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
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