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补缴
职工医疗保险补缴 2016-07-24 浏览:分享人: 陆政妍手机版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
约在 2001 年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
规定不同, 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 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
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
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 ,一般规定为 20 年-30 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
达到 5 年(或 10 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
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
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
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
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 (年限) 。
一、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
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
位补缴欠费。
二、对因筹资困难, 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
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
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 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
议。
三、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
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
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