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证明
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证明 2016-08-15 浏览;分享人; 夏潜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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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和比例仍执行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
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
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 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由个人缴纳,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 10%的比例缴纳。
起付标准由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 400、500、600 元
分别调整为 400、700、900 元。其中,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没有调整。主要目的是希望轻病患者尽可能到低级别医院就
诊,既有利于患者节约资金,也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
利用。
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个人负担的比例也不同: 起付标
准以上到10000 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 10%、
二级医院 15%、三级医院 20%; 10000 元到 40000 元部分,个
人负担比例分别为: 一级医院 8%、二级医院 10%、三级医院
12%.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
在职职工相同;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
职工的一半。
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偿期由 6 个月调整为 3 个月,与其他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免偿期相统一。这样有利于灵活就业人
员更旱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解决了免偿期政策不太合理
的问题。
男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25 年、女性参保人
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20 年。
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体后,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后,连续缴费或补足欠缴基本医
疗保险费的参
保人员,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工龄,可计
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这次政策调整前已办理退休手续
并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的限制。
自 1999 年 5 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
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 1999 年 5 月以前符合国家
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 年
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并需提供劳
动、人事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补缴自
1999 年 5 月以来至本人退休之月的医疗保险费, 参加医疗保
险。其 1999 年 5 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与补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
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
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又未补足所差年限医
疗保险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预计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
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补缴所差年限的医
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缴费比例为 5%) 的参保人员, 如本
人自愿,可改按建有个人帐户 (缴费比例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