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仲裁代表人制度有何应用意义?
答:
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制度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制度是针对集体劳动争议而设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有的集体争议中劳动者数量甚至达到数万人,而且双方矛盾也更加集中尖锐,社会影响更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企业、对仲裁机构来说,纠纷处理的压力都更大;而且,发生集体争议时,让所有人参加诉讼也不现实,因此仲裁代表人制度的建立非常必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争议双方的快速有效沟通,增强劳资双方的互信,保证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在争议期间的正常维持与运行,有效促进争议的快速解决,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
例:
王某是某外商投资公司员工,在众多农民工中,有高中文凭的王某做事有头脑,又热心助人,是大家的主心骨。
1995年劳动法开始施行时,公司为包括王某在内的143名农民工交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工人们都很高兴,以为总算没有后顾之忧了。
199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从人事部得知,公司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都是以当地最低工资为交费标准的,远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公司职工们知道这一情况后,共同推举王某与公司人事部协商补交社会保险费,遭到了公司方面的拒绝。
工人们于是以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并建议工人们推举一个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工人们商量后推举王某作为参加仲裁的代表。
解:
本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