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文书
《1) 适用范围及特点:
又称外交文件。进行国际联络和外事活动使用的专用文书。 使用于国家及其外交
机关、派出机构、外交代表与他国及其外交主管机关之间, 或国家与联合国等国
际组织之问。其特点: 加体现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申明和承担国家
之间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加主要文种和
文件格式为国际间公认, 行文须遵循国际悍例并体现对等的原则, 讲究书写格式、
用纸规格、用印及签署等。回注重交际礼瑶用语和措词慎重。如身份称呼, 依照
惯例, 称呼对方为“先生”、“阁下”、“障下”、“尊芍的XXX ”等; 对有争
议的事件,酌情写“表示遗司”、“提请注意”、“抗议”、“强烈抗议”等-
(2) 特殊要求: 格式 使用对外文书首先要注意格式,不要用错。如外长和外交代
表使用正式照会,不要用普通照会的格式,非外交代表机构使用对外函件,不要
用照会格式等等。
人称 人称要与文书格式相适应。正式照会、外交函件、电报均是以签署人的口
气用第一人称写成。在正式照会中,一般不用"我们"一词,普通照会一般以单位
名义用第三人称写成,称对方亦用第三人称,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