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文书
《1) 适用范围及特点:
又称外交文件。进行国际联络和外事活动使用的专用文书。 使用于国家及其外交
机关、派出机构、外交代表与他国及其外交主管机关之间, 或国家与联合国等国
际组织之问。其特点: 加体现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申明和承担国家
之间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加主要文种和
文件格式为国际间公认, 行文须遵循国际悍例并体现对等的原则, 讲究书写格式、
用纸规格、用印及签署等。回注重交际礼瑶用语和措词慎重。如身份称呼, 依照
惯例, 称呼对方为“先生”、“阁下”、“障下”、“尊芍的XXX ”等; 对有争
议的事件,酌情写“表示遗司”、“提请注意”、“抗议”、“强烈抗议”等-
(2) 特殊要求: 格式 使用对外文书首先要注意格式,不要用错。如外长和外交代
表使用正式照会,不要用普通照会的格式,非外交代表机构使用对外函件,不要
用照会格式等等。
人称 人称要与文书格式相适应。正式照会、外交函件、电报均是以签署人的口
气用第一人称写成。在正式照会中,一般不用"我们"一词,普通照会一般以单位
名义用第三人称写成,称对方亦用第三人称,不可用"贵方"或"贵馆"等措词,而
是重提受照机关的名称-
以机构名义书写的对外函件亦用第三人称。
另外,签署者与受文者要相适应,即人对人、单位对单位。如: 正式照会是人对
人,普通照会是单位对单位。在个人对个人的外交文书中讲究身份对等,如元首
对元首,总理对总理,外长对外长。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大使作为国家的全权代
表可对外长、总理、元首,而代办一般只对外长。其他的对外函件可根据实际情
况书写。
客套用语 客套用语要与格式相适应。如普通照会开头的"x x x 向x x x 致意"这
一客套用语不能用作个人函件中的开头语, 非外交机关发的对外文书也不用这一
套语,照会结尾的致敬语使用时要注意与双方的身份、关系和场合相适应。如,
致代办处的文书一般用*顺致敬意"或"顺致尝高的敬意"; 给外交部和大使馆的文
书则一般用"顺致尝高的敬意"。事务
性的文书,亦用"顺致尝高的敬意"。致敬语不能自成一页,应紧跟正文后另起一
段。
称呼 文书抬头即受文人的职衔、姓名等要全称,文中第一出现职衔、姓名也要
全称。第二次出现则可用简称。
国名 文书信封和文中的抬头的国名等均用全称。文中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以
后可用简称,但有些国家由于情况特殊, 如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国名则须用全称。
有些国家由于发生革命、政变或其他原因,国名可能改变,须随时注意,不要写
错。
译文 对外文书一般以本国文字为正本。但为了使收件人能够确切理解文件的实
质内容, 往往附有收件国文字或通用的第三国文字的译文。 在本国向外国常驻代
表机关发送事务性函件,也可仅用本国文字,不附译文。 较为重要的文书则附以
诺文为好《有的国家译文本上注有"非正式译文"字样) 。各国套语用法以及行文
格式与中文不同,翻译时应注意,要符合各种文字的用法。一般函电也可用接受
国文字或通用文字书写。
《3) 常用文种, 有二三十种, 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 外交声明、
公报、宣言,昭会、备忘录,外交信函、电报,国书、颁词、答词,全权证书、
批准蔬、委托书、领事任命书、领事证书,护照、签证等。狭义的外交文书仅指
照会、备忘录、函件3 类。
用法,(一) 照 会
照会分正式照会和普通照会丙种。
正式照会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大使、代办、临时代办等人签名发
出,并用第一人称写成。一般不盖机关印章。 普通照会由外交机关 (外交部) 或
外交代表机关发出,行文用第三人称,加盖机关印章,一般不签字。 但有的国家
要求加盖印章后再由使节或受权
的外交官签名。正式照会和普通照会的区别还在于它们使用范围不同。
正式照会用于:
1重大事情的通知。如国家领导人的变更,大使、领事的更换,承认、断交、
复交等事项的正式通知。
2重要问题的交涉。如建议缔结或修改条约,建议召开双边、多边国际会议,
互设领事馆, 委托代管本国财产,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的访问以及其他有关政治、
军事、经济等重要问题的交涉。
3. 隆重的礼仪表示。如表示庆贺、吊嘲等等
4. 为了表示对某一件事的特别重视,也有使用正式照会的。
普通照会用于进行一般交涉、行政性通知、办理日常事务、交际往来。由于外交
文书日趋简化,普通照会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 政府之问关于重要国际问题的
来往,现在也多使用普通昭会
普通照会以同样内容普遍分发给当地各外交代表机关的,亦称通告昭会。 例如,
外交部用以向外交团发送各种事务性通知、规定、条例等照会,以及各外交代表
机关用以通知大使、临时代办离任、返任,外交官到离任、例假日等。 这类通告
照会可复印,受文机关可写"各国驻xx国外交代表机关".
(=) 对外函件
对外函件〈包括外交函件) 形式简便,使用范围较广。国家领导人、外交人员以
及各部门各机构写给外国相应人员与机构的书信都可采用这种形式。 根据内容情
况,凡属重要者,视为正式函件,凡属事务性者,视为便函。 一般说来,领导人
和外交代表之间的亲笔签名信即属外交通件-
(三) 备忘录
备忘录是外交代表机关之问使用的一种外交文书,用来说明就某一事件、问
题进行交涉时在事实上、立场上、法律方面的细节,或用来重申外交会谈中的谈
话内容。可面交或送交对方,无客套语、致敬语,开头就叙述事实。在会谈或交
涉中为了对方便于记忆谈话的内容或避免误解,可预先写成备忘录面交对方, 也
可在谈话后将要点用备忘录送交对方。为了叙述事实或陈述、补充自己的观点、
意见或驱复对方的观点、意见,如果用照会过于郑重时,可使用备忘录。有时为
了提醒某一件事,作为一种客气的催询,也可送交备忘录备忘录也可
以作为正式照会或普通照会的附件。
面交的备忘录,不编号、不写抬头、不盖章; 送交的则要编号、写抬头、要盖章。
有的标上“备忘录"三字。
《四) 电报
国家领导人、外交代表, 各部门和机构亦常用电报同外国相应人员及单位进行文
书往来。电报多用于祝贺、慰问、吊哮及各种事务性联系。抬头应写清受电人国
名、地名、职衔、姓名,发电人亦应具职衔和全名或机构名称。
电报可直发收电人,亦可发有关国家外交部转或通过驻外使馆转交。
司法文书
《1) 适用范围及特点: 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
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
特点: 其制作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定生效之后的判决书、裁定书
等,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性。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赁证,代表国家意志,
适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公民,调整国家、集体(团体)、个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2) 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