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6月15日颁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并将在上海首先试点。本市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相关职业培训将于04年第四季度全面展开,敬请关注。
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社会工作者
1.2 职业定义
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社会工作者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社会工作者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社会工作者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社会工作者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观察、理解、判断、沟通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1959年以前出生者可放宽至中专及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社会工作者四级:不少于480学时;
社会工作者三级:不少于160学时 ;
社会工作者二级:不少于160学时;
社会工作者一级:不少于160